内容提要:考成法是明代万历初期张居正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天启、崇祯年间明朝强化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考成法的原理为通过控制官员的升迁速度来强化行政效率、确保财政收入,当官员无法按时完成征税目标时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逾期补征则可通过开复取消处分。通过开复流程的分析可以看到明末户部在整个考成法执行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户部在考成与考课之间试图寻找一种务实的执行方式。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晚明户部与财政政策研究”(21BZS062)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考成法/ 开复/ 明代考课/ 明代官僚制度/
作者简介:时坚,四川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副研究员(达州 635000)。
原文出处:《史林》(沪)2025年第5期 第91-100页
考成法是明代万历初期张居正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给晚明的财政制度、官僚制度带来了巨大影响,因此相关研究成果颇为丰硕。①然而,既有研究大多比较关注考成法实施的政治背景,并且在处分内容的分析上也多停留在解释条例层面,没有深入讨论考成法执行的具体流程,尤其是当官员因考成法受到行政处分之后的开复(撤销行政处分)问题,至今尚无专论。众所周知,政务运行的具体流程对制度实际状态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②同时,开复的实际运行情况也与考成法的效果——即给征税官员的政治压力息息相关。因此基于以上两点,本文力图阐明崇祯时期考成法中开复的具体执行流程,分析户部等各部门官员在考成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考成法对负责征税的官员的具体影响,进而讨论考成法严格执行的过程中中央户部的行为逻辑。
一 考成法的处分原理及对考课制度的影响
考成法,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行政任务,根据行政任务的完成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奖励或处分的一种人事制度,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多注重处分。万历初期,内阁首辅张居正主导实施考成法,并以此扩大内阁权力,使内阁凌驾于六部之上,原本类似秘书机构的内阁俨然变成百官之首的宰相机构。③但张居正在万历十年(1582)六月去世不久,即遭政治清算。此后,虽然执行考成法的记载散见于诸史料,但其执行效力和影响力已经大打折扣,呈现出形式化的倾向。④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天启年间。万历末期,由于东北女真政权崛起,明朝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到战争中,出现了饱受争议的“辽饷加派”。⑤与此同时,西南腹地的四川、贵州又发生了大规模的土司叛乱,即“奢安之乱”。奢安之乱从发生到结束达十年之久,其规模与影响虽比不上东北女真政权,但平定期间依然消耗了明朝政府的大量资源。明朝当时的财政已经捉襟见肘,不得不挪用辽饷作为平定奢安之乱官军的军饷。⑥崇祯初期的户部尚书毕自严感慨:“今日辽饷之五百余万,黔饷之百余万,已括尽海内之藏。”⑦在此背景下,天启时期的户部新饷司郎中杨嗣昌⑧、户科都给事中尹同皋⑨等人皆认为恢复万历时期的考成法并严格执行,迫在眉睫。而户部尚书李宗延参劾知府十数人一事则成为考成法严格执行的标志。⑩从此以后,考成法的执行力度逐渐加强。
考成法具体处分内容,据天启四年(1624)尹同皋的上奏及崇祯四年(1631)户部尚书毕自严的上奏整理而成表1:
表1整理的是纳入考成法监督下的京边年例银,但其实天启、崇祯时期的考成法几乎涉及当时所有的税收项目,比如民运银、辽饷土地加派、辽饷盐税、辽饷关税等,除了这些在财政收入中占比例较大的税种外,还包括茶课、金花银、捐纳等。这些受到考成监督的项目虽然在处分细节上各有不同,但皆以京边年例银为蓝本制定,在史料中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照京边例查参”“照京边钱粮事例”这样的表述。(11)此外,从天启四年到崇祯四年处分标准有个明显变化,到了崇祯四年,朝廷要求税收完成率必须要达到97%以上,责任官员才能免除处分。换言之,这时的中央已经几乎要求地方百分百地完成征税任务,其执行之严格,可见一斑。
明代的行政处分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一般可以分为“革职”“降级”“罚俸”。“革职”又可分为“革职留任”“革职离任”“革职为民”等。而受到“降级”的处分后,下调俸禄的同时在原职位上“戴罪督催”,或需要到吏部调职。“罚俸”大致包括扣除俸禄或停止发放俸禄(住俸)。一般而言,官员只有在触犯极为严重错误时,才会受到“革职”处分,“降级”“罚俸”在考成法的执行中比较常见。虽然从字面上看,“降级”“罚俸”似乎仅是经济层面的处罚,但其实对官员的仕途会有不小影响。
明代官员的通常晋升主要通过“考满”来完成。考满制度下,官员每三年任期会收到“给由”(一种证明书),然后到吏部接受业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平调或返回原职,最终根据三次、九年的总体评价决定该官员陟黜。(12)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年任期”的计算方式。据《明史》,“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13)嘉靖时期的《吏部考功司题稿》中保留了很多当时官员考满的奏疏,对考满官员的相关描述基本存在一种固定格式,即“历某品俸某年,考满给由”,(14)所以其计算方式并不是“在某职位做了多长时间”,而是论“拿了某品级的俸禄多长时间”。并且,这里的俸禄指的是正俸,所以当俸禄因“降级”而下调或停止发放都会推迟考满的日期,换言之,会影响官员升迁所需要的时间。此外,明代考课的另一项核心内容是“考察”,“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15)明代考察分为六年一次的京官考察(京察)和三年一次的地方官考察(又称大计),后者一般是在朝觐之后举行。考成法结合大计实施之前,地方官通过吏部、都察院考核之后,即可返回任官之地继续工作,而在考成法严格执行的崇祯时期,地方官还要通过户部考成的评定,才能确保自己的官途不受影响。(16)如把考成法作为朝觐考察中新加入的考核项目理解,那么在此之前,地方官只要通过具有依靠主观评价的“人格主义”的考察后便可回去复职,而在明末考成法强化的背景下,官员必须同时通过“人格主义”的考察与“治法主义”的考成,(17)才能在朝觐考察中确保仕途无虞。
二 开复的执行流程与效力
如前所述,崇祯时期考成法的执行力度空前加强,几乎所有重要的财政项目都会纳入考成法的考核之下。因此,因考成而受到弹劾的名目也种类繁多。比如对新饷(即辽饷)的考成有就如下规定:
加派、杂项系全辽之命脉,故综核完欠,每岁有截参、有汇参。臣部又于大计年分核三年而别总参焉。(18)
而对主要由京边年例银和民运银构成的旧饷规定:
今日欠京边者已经臣部题准,两季有摘参,科院年终有总参,圣寿届期有进表参,三年有觐参,其绳之亦详且切矣。(19)
由此可知,仅就新饷、旧饷的弹劾名目中就有“截参”“汇参”“总参”“摘参”“进表参”等多种说法。其主要区别在于负责弹劾的官员、财政项目、时间的不同。比如“截参”就是指督饷御史每半年或一年对负责征收辽饷地方官员的弹劾。尽管弹劾名目类别繁多,但一言以蔽之,先经由巡抚、御史、给事中等具有监察性质的官员审查征税情况、弹劾相关人员,然后户部对其核对、确认。由于处分官员的权限并非户部所职掌,所以户部在确认无误后,需将考成处分名单分门别类、题本上奏,请求皇帝下旨,命令吏部对相关人员执行相应的考成处分。(20)
如前文所述,负责征税的地方知县在受到考成处分后,因项目、拖欠比例的不同,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当他们在补完应征钱粮时,则可以通过开复取消自己所受到的行政处分。下文以崇祯时期苏松巡按祁彪佳文稿中常熟县知县杨鼎熙的经历为例,考察崇祯时期开复的行政流程。(21)
杨鼎熙,湖广承天府京山县人,崇祯元年(1628)进士,授南直隶苏州府常熟县知县。崇祯七年(1634)九月初二日,祁彪佳为其题请开复,题本转引了户部负责南直隶财政事务的四川清吏司对杨鼎熙征税情况的调查:
查得。本官,崇祯三年二月,本部题为圣寿届期等事,查参元年分旧饷,降职二级;四月内,本部题覆为进缴圣谕等事,二年分未完,降俸二级;崇祯四年二月,本部题为金花积逋等事,查参二年分金花未完,降职三级;四月内,本部题覆为朝宗毕集等事,元、二、三年分未完,降职三级;十月内,本部题为金花积逋相仍等事,三年分金花未完,降职三级。以上俱以全完到部,所当亟咨抚按,即与具题开复。等因。(22)
据此可知,杨鼎熙在崇祯三年(1630)二月到四年十月期间,因未完成旧饷、金花钱粮征收,多次受到弹劾,累计降级十三级(因有“重叠参降”,实际为八级),后经陆续完成补解拖欠的钱粮,请求开复。该题本详细记载了杨鼎熙陆续补交钱粮的具体经过及相关衙门对钱粮数目的调查确认。其中涉及的文书流转如下(亦可见图1):
知县杨鼎熙在认为已经已经完成拖欠赋税的征收后,为了能让自己快速开复,分别向户部、巡按御史发送呈文请求开复。因此,开复公文的流转出现了A、B两条路线。A路线中,户部在收到杨鼎熙呈文(A1)后,批示(A2)负责南直隶财政事务的四川清吏司核对杨鼎熙是否完成应征税粮,四川司在确认无误后案呈(A3)户部堂上官,报告可以开复;接着户部咨文(A4)都察院,请求都察院发文巡按御史帮忙确认,随后都察院勘札(A5)苏松巡按祁彪佳核对杨鼎熙应征税粮是否补完。B路线中,祁彪佳在收到都察院的命令(A5)或杨鼎熙的请求(B1)之后,批文(B2)苏松道调查;与此同时,苏松道也会收到巡抚宪牌(B2)要求核对杨鼎熙的应征税粮,接着命令(B3)下级官衙苏州府确认;苏州府确认无误后报告(B4)苏松道,接着苏松道报告巡按(B5)祁彪佳,最终巡按与巡抚会题(B6),请求皇帝敕下户部,允许杨鼎熙开复。
以上从地方巡按的角度考察了一名知县的开复流程。但对一名受处分的知县而言,要通过开复程序彻底恢复原有职级,仍需完成数个步骤。首先,抚按在确认知县补完拖欠赋税后,还要咨文户部。而户部在确认无误后,如同提出考成处分名单一样,题请皇帝,请求皇帝下旨命吏部为该官员开复。这里稍作补充,在崇祯四年十月之前,官员开复所需文书中,并不一定需要抚按的题本,抚按咨文户部即可完成开复手续,此点在后文中还会详细讨论。
图1 杨鼎熙开复过程中的文书流转
图片说明:据《宜焚全稿》卷14《题为遵旨具题开复事(崇祯七年九月初二日具题)》(《续修四库全书》,第492册,第695—698页)祁彪佳题本内容绘制。
由此可知,在对知县的开复过程中,必须要经过户部、抚按、道、府各级衙门的调查、申请,最终由吏部执行开复。毫无疑问,吏部虽然为最终执行开复的部门,但因为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吏部否决户部提议的材料,因此相比于直接负责考核官员的户部、抚按,在整个开复流程中似乎吏部仅仅扮演了一个“走过场”的角色。而对于抚按,在崇祯四年十月之前,通常只要将确认征税情况咨文户部,即可完成自己的职责,而就算是在四年十月之后,也不能按照“抚按→皇帝→吏部”这样的流程执行开复手续,抚按开复题本的结尾必会附上“伏乞敕下该部(指户部),将某某官员照例开复”这样的固定套话。此外,抚按确认下级道、府官员的调查无误后,还需咨文户部,并等户部回复之后,才会正式具题皇帝。(23)因此,抚按之于户部,更像一个辅助户部可以顺利执行考成法的角色。
接着看一下考成法对官员的具体影响。崇祯四年初,朝廷举行对地方官的朝觐考察,结束之后,户部对诸地方府县官员进行了考成考核。根据《度支奏议》记载可知,绝大部分官员所受处分为“降级”。(24)对于官员从降级再到开复,谷井阳子认为,受到处分的官员即使降级十几级,只要在完成拖欠的应征钱粮后立即开复,直接取消自己所降的十几级,依然可以在考满中获得“称职”的评价,因此考成法对官员考课的影响极其有限。(25)谷井在上述论证的过程中也以杨鼎熙等人为例,考察考成法对仕途的影响。囿于史料,目前无法得知杨鼎熙在崇祯七年九月之后的详细情况,但他其实在此之前已经受到过几次处分并得到开复。他在崇祯元年十月初六日到任,到四年十月初五日,连闰实历三十六个月,例应给由,但因其在任期间拖欠税粮,在得到各级官员的开复确认后,在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才经由苏松巡按祁彪佳题请给由。(26)还有一名官员程九万,在崇祯二年(1929)十二月初十日到任太平府芜湖县知县,三年九月调繁武进县,十月初十日到任,到崇祯五年(1632)十月初四日,连闰共实历俸三十六个月,三年任满,例应给由,但也因税粮拖欠问题,在崇祯七年三月十七日才由苏松巡按祁彪佳题请给由。(27)由此可知,考成法处分导致杨、万两人的升迁分别至少延迟了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对两人的仕途均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实,考满制度在创始之初与明中后期在性质上有一些不同。(28)明朝的考满制度最初继承了元朝的部分元素,在洪武年间不断修订、完善,最终在洪武三十一年(1398)确立。(29)但随着之后推升的普遍,使考满发生了改变。“凡升迁,必满考。若员缺应补不待满者,曰推升。”(30)即当职位有缺当补,则可不论考满与否。而到正统之后,保举法盛行,出现了很多未经九年考满就得到了晋升的案例。(31)此外,考察是对一定数量官员的强制淘汰,并且在考课中的影响力逐年变大,因此能看到很多官员在得到考满“称职”的评价后又立刻在考察中被人弹劾而受到处分的例子。(32)最终,考满由最初的“黜陟”逐渐地演变为升迁的基本条件之一,导致大部分官员都会在考满中得到“称职”的评价。所以考满中获得“称职”并非意味着该官员政绩优秀,只不过是表明其已通过考满、达到了升迁的基本条件而已。总而言之,不能仅凭是否得到考满“称职”来衡量考成法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崇祯时期考成法的内容变得更为严格,明廷不仅将各种财政项目都纳入考成的监管之下,户部、抚按、科道官等对地方官员也有各种形式的查参方式,一名官员在其任期内因多种项目而受到累积处分的事例不胜枚举,像杨鼎熙这种降级八级以上也并非孤例。如前贤所指,确实可以在开复之时将自己所受十几级的处分瞬间撤销,但自己升迁所需时间的延长也是肉眼可见,这必然会对负责征税的地方基层官员构成实质性的压力。那么,在严格的考成法之下,将自己仕途视为珍宝的地方官们必会采用一定的应对方式。同时,作为考成法的最重要的执行者——户部又是如何回应他们的呢?
三 户部在考成法执行中的逻辑——以崇祯四年考选行取为例
本节将对崇祯四年朝觐考察之后的考选行取及围绕这次考选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探讨执行考成法尤其是执行开复的过程中,地方官员的应对方式及户部对理的行为逻辑。
明朝规定对地方官的考察三年一次,通常在丑、辰、未、戌年举行,崇祯四年为辛未年,所以也叫“辛未大计”。因为朝觐之时全国各地的方面、有司官员几乎都会到达北京,所以崇祯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崇祯皇帝同意管理新饷户部右侍郎周士朴、督理边饷户部左侍郎康新民的题请,命户部借朝觐之际,面质百官的征税情况。(33)当各地官员陆续抵达北京之后,四年一月十八日,吏部、都察院举行大计,上奏弹劾二百一十七名方面、有司官员,对他们进行了“冠带闲住”“降调”“致仕”“降远方杂职”“革职为民”等不同处分。(34)二十一日,崇祯帝以“逮问各官俱系科贡有司,并无科甲方面”,下旨“再行严核开奏”,科道官再次追加十一名处分人员名单,此即为“科道拾遗”。(35)二十七日,户部会同户科向布政使、南北直隶知府确认各地的钱粮征收情况。(36)二月二日,户部就辽饷土地加派等项目的征收情况,上奏了处分布政使、两直隶知府的考成议案。(37)接着,四月十日、十一日,户部分别就旧饷、辽饷征收情况,上奏了应受到考成处分的知县名单。(38)
本次朝觐中的考察、考成相关任务到了四月基本完成,而在二月与四月之间,其实还进行了考选行取。所谓行取,就是从推官、知县中选择一些优秀人才作为御史或给事中——即科道官的一种选拔制度。而有科道官经历的官员,其仕途前景要比其他人更为顺畅,因此经由科道的升迁路线通常被认为是精英路线,受到明朝的高度重视。(39)通常朝觐考察之后,对于没有问题且已经考满的官员,则可以授予他们行取考选的资格,但崇祯时期又加入了考成的要素。二月初六日,户部接到圣旨:“考选截俸,着以正月三十日为止,迩来有司每多逋赋溺职,前旨入觐官欠额多的,纵令俸满,仍着回任戴罪督解,完日方许升迁行取。”(40)二月二十六日,户部上奏一些仍需要商讨的官员名单。(41)四月初一日,户部再次上奏最终名单,四日得到了崇祯帝的认可。(42)
本来这次朝觐考选行取已经顺利结束,在四年年末,崇祯帝发现这些名单中的官员存在开复手续等一系列问题,要求吏部、户部再次调查、覆奏。调查时间从崇祯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到五年四月七日,相关问题官员有14人,为便于分析,将其关键信息整理成表2:
如前文分析,知县在彻底开复之前,首先要完成拖欠的征收额,该时点即表中的“完粮时间”;然后巡抚、巡按会为其开写公文,或咨文户部或直接题请皇帝,请求开复,即表中的“抚按具咨文或题本时间”;当户部收到抚按咨文后,再题请皇帝开复,即“户部题本开复时间”。崇祯帝于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命户部,“该部仍将先今考选各官,有曾被参罚未经抚按题覆的,通着查明具奏,不许隐徇漏遗”。(43)接着十二月二十六日又下旨,“钱粮参罚,各官平昔无急公之心,临考躁竞”。(44)由此可知,该次调查令崇祯皇帝动怒、在意的有以下两点:开复手续中是否有抚按题请(或咨文)及完粮、开复的时点。
首先探讨抚按题请的问题。前文分析开复流程时,讨论了抚按题请的重要性,但那是崇祯七年之事,其实在崇祯四年十月之前,开复手续并不一定需要抚按题请。户部尚书毕自严“案查。本年(崇祯四年)十月内,臣部查参开复沾化知县李景廉缘由。奉圣旨‘知道了’以后被罚官员,例应开复,该抚按即与具题,以示激劝。钦此”。(45)毕自严据理力争,“如谓必俟抚按奏请,而后代为开复,固是画一之政。但自今年十月以前,国家原未悬此功令,臣部原未颁此规例。臣实愚昧,不能臆为创而峻为绳也”(46)。崇祯帝面对自己曾经下达的明白无误的圣旨,也就无法再追究是否有题请的问题。因此,表2中第1号到第11号官员都没有因为抚按题本的问题受到处分。追责问题的焦点就转移到了“时间点”这个问题上。第1号到第3号官员因为完粮在“朝觐之前”(一月)、抚按开具证明也在“考选之前”(二月),虽然户部题请时间稍晚,但因为户部开复题请时是采用“类题”方式,时间自然会稍有滞后,因此三人并不属于崇祯帝所谓的“临考躁竞”,所以对他们的处分是“免议”。第4至10号官员,完粮虽在“朝觐之前”,但开具证明则在“考选之时”,因此除了6号吴彦芳“因别事提问”外,其他人受到了“降一级照旧管事”的处分。而11号熊开元与前述几人相比,受到了更为严重的“降二级调外任”的处分,其原因则是他的完粮时间在“朝觐之后”。这里要重点关注的是最后三名官员。
三人在户部题请开复之前,并不具备任何抚按开具的公文证明,就算是在崇祯四年之前并非一定需要抚按题请,但抚按的咨文也是开复手续的必要条件。因此,按照规定该三人本不具有开复的资格。况且,毕自严多次强调“钱粮完解,据有抚按咨文,次则司府申呈,一以钱粮到部为主,该司查明说堂,臣部即为具题开复”。(47)毕自严之所以认为“抚按咨文”与“钱粮到部”尤为重要,是因为“臣自履任,深惧司属曲徇,夤缘幸脱,必须抚按咨到,方为行查开复”。(48)一言以蔽之,户部并不敢轻易相信地方司府,开复流程中一定要有中央派出的抚按的协助证明。那么户部给朱大雅三人开复的理由是什么呢?
我们看一下这三人完粮的具体情况:12号朱大雅,“四年二月内本官呈称京边钱粮通完,册库查核无异”;(49)13号陈文耀,“崇祯四年二月内在京补解七百八十三两一钱三分通完,讫”;(50)14号郑友玄,“续据该府申称差官徐一林起解银一千五百两,及据商民代输银二千九十三两寄库”。(51)换言之,三人皆非通过所属府衙运粮官补交,而是人在北京朝觐之时,亲自将拖欠钱粮补交完成。朱大雅用何种方式补交钱粮,不得而知,但“册库查核无异”则表明户部确实已经收到其拖欠的应征钱粮。陈文耀与郑友玄则是通过滞留于北京的客商筹款,完成或部分完成了应征钱粮。“今各县士民之在长安者,思三令(52)棠荫新被,德政难忘,瓜期已週,回任未便,俱向臣部,忻忻相告,愿照数赴部乐输,臣等顺人情之便,佐国储之急。且曾奉有顺赍续解之旨,推广圣意,辄取其请”。(53)其中毕自严所指“顺赍续解之旨”为崇祯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崇祯皇帝为即将展开的朝觐考察对户部下达的指示:“计吏云集,即将天启六年以后加派杂项钱粮,面质完欠具奏。其有顺赍续解者,酌量分数,开复升考。”(54)也就是说,毕自严并不是擅自允许官员通过在京客商补交拖欠税粮,而是有圣旨的支持。
由此可知,虽然三人当时没有提供抚按咨文,但其补交的钱粮已经送到户部的银库,户部也已签收确认。如前所述,毕自严在开复手续中之所以强调“抚按咨文”的重要性,是担心地方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因此要求抚按咨文户部,一起来保证补交钱粮的真实性,其最终目的依然是为了完成对地方赋税的顺利征收。而三人当时已在北京,补交的税粮户部已经亲自接收,也就意味着通过强调“抚按咨文”的重要性而试图达到的目的已经达成。况且,如严格执行既有规定,公文从北京到地方一去一回,必定耽误三人考选,因此才省去抚按咨文这一必要手续。此外,还需说明郑友玄的情况,“续据该府申称差官徐一林起解银一千五百两”,换言之,郑友玄还有1500两拖欠的钱粮并没有抵达北京,也就是不符合“钱粮到部”的规定,但户部依然为他题请开复。毕自严的解释是“钱粮未完责在州县,挪借迟延责在司府”,(55)毕自严在考成法的执行过程中明确司府、州县的责任,既然松江府已经申文户部正在运送青浦县的1500两,那么就等于曾经作为青浦县知县的郑友玄已经把应补钱粮运送到了松江府,换言之,钱粮运送的责任已由知县转向知府。综上所述,毕自严在处理考成法时,并不拘泥于条条框框,而是采取一种随机应变、非常务实的态度,这可能与他多年在边疆任职的历练有关。(56)
相比于解决国家财政困难,毕自严看似更优先考虑这些地方官员的仕途,这样的理解并不完全准确。毫无疑问,仕途前景可能是官僚集团的最大诉求,对于刚刚步入官场的知县也不会例外,而国家考课就是对他们这种诉求的一种制度性保障。毕自严的种种做法表明,他试图平衡严格执行考成法与考成法对官员考课的影响,寻找一种对现实更为有利的执行方式。调查过程中,他对崇祯帝解释“临考躁竞”时说道:
窃照国计宜充人才,可惜缓于催科者原有降住之条,而勉为续完者幸有开复之例,所以鼓舞新图,而争思祓濯者,用此道也。(57)
在毕自严认知里,充实人才是国家社稷的重中之重,通过考成法的处分与开复将保证税收的稳定与官员的仕途有机结合起来。毕自严又进一步解释道:
若诸臣避躁竞之嫌而缓纳完,臣部避躁竞之嫌而靳开复,厚赏其恬淡之心,而薄责其终事之义,即曰无营于功名,究竟何裨于军国。(58)
他认为在处理考成法的开复时,如果太过拘泥于规定,为避嫌而不给官员开复,官员个人无法得到晋升机会,那么必然会导致官员的消极怠工,最终,对官员个人、国家皆无益处。毕自严清晰地认识到,开复环节是维系国家财政与储备人才的关键,在考成法的执行中至关重要。如若处理不当,必然会对国家治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这充分显示出他的政治理性与现实感。毕自严这种务实的行政方针应该代表了当时一部分中央官僚的态度。比如,毕自严降罪离职之后的户部在处理松江知府方岳贡的处罚问题时,因方岳贡金花银、辽饷等征收不足,“罚至十余级,今已无级可降”,讨论是否应该对其“降调”,最终户部的提议是“仍留地方督催,以信功令,俟限期满日,分别原参款项,何者已完,即与开复,何者未完,仍加罚治”。(59)
综上,本节以崇祯四年朝觐之后的考选行取为分析案例,讨论了在此过程中地方官如何应对严格的考成法及户部尚书毕自严处理考成法时的行为逻辑。据此看出,面对精英升迁路线的科道行取,地方官会想尽一切办法完成自己应征的税粮。在京客商在为县官筹款补交欠粮时,虽然对县官的施政洋溢着赞美之词,但想必他们中的大多数也是被逼无奈。毫无疑问,朝廷对该行为的默许,一定会将考成法带给地方官的压力加速转嫁到商人集团身上,这必然会给地方社会经济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
结语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探讨了考成开复的文书行政流程。当一名地方官需要开复时,需要经过中央户部及地方各级官衙的多重确认才能执行,这也是明末考成法严格的一个具体表现。同时,开复流程中都没有看到内阁的存在,这与考成法最初创立时期有很大不同。张居正时期的考成法,以垂直式、层层问责的方式来执行,抚按对六部负责,六部对六科负责,六科对内阁负责。(60)张居正通过考成法使六科归于内阁管辖,获得了“监督百官执行权”,(61)成为了类似“宰相”的首辅。而在天启、崇祯时期,并没有史料可以表明内阁对户部执行考成法时的直接干预。诚然,按照明朝制度,皇帝对官员奏疏的批复,要先经过内阁“票拟”,如果皇帝对内阁“票拟”的内容不甚满意,则会要求内阁重新拟定,即“改票”。而崇祯时期的改票原则,并不会依据《会典》等既定的先例,而是完全依赖崇祯帝的个人喜好,崇祯帝的喜好即为法律。(62)质言之,明朝最末期的考成法并没有突破朱元璋设定的皇帝作为政府最高负责人的界限。另一方面,户部在考成法执行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相比于其他部门拥有更大权限,但依然要通过吏部才能最终执行人事处分。因此,虽然都称作考成法,但张居正时期与天启、崇祯时期的考成法在性质上截然不同,这种不同就表现在并没有因为考成法的执行而打破政府部门间的权力平衡,从而改变明朝的政治结构。
尽管天启、崇祯时期的考成法对政治结构的影响甚微,但却深刻影响了当时的考课制度,左右了官员的升迁速度与路线。负责征税的知县,面对新的考课形式对自己仕途的影响,将来自中央朝廷的压力转嫁到了地方社会。同时,他们又受到户部胥吏的胁迫,出现了“考选将及,必先核钱粮不问抚字,专于催科。而户曹胥吏俱得以操官评之短长矣”的现象。(63)户部尚书毕自严充分考虑到考成与考课之间的关系及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最符合实际的执行方式,即在尽可能保证官僚体制的正常运作下,通过考成法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国家日益繁重的军事支出。
注释:
①在此仅列举几篇代表性成果。中文研究见茅海建、宋坚之:《张居正综核名实的思想和他的考成法》,《中国古代史论从》第2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1—156页;张海瀛:《论张居正的考成法》,《晋阳学刊》1987年第5期;孟昭信:《试论张居正的“考成法”》,《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5期;胡铁球:《新解张居正改革——以考成法为中心讨论》,《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等。日文的研究成果有岩井茂樹「張居正財政の課題と方法」、岩見宏、谷口規矩雄编『明末清初期の研究』、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9年、225—269頁;「明末の集権と『治法』主義——考成法のゆくえ」、『和田博徳教授古稀記念 明清時代の法と社会』、汲古書院、1993年、167—193頁。小野和子『明季党社考——東林党と復社』第一章「東林党と張居正——考成法を中心に」第三章「東林党の形成過程」、同朋舎、1996年、11—60、145—230頁;谷井陽子「明朝官僚の徵税責任——考成法の再検討」、『史林』(日本京都大学)85巻號号、2002年、315—349頁;時堅「明天啓·崇禎期の考成法」、『歴史』(日本东北大学)131輯、2018年、25—52頁等。
②刘后滨:《汉唐政治制度史中政务运行研究述评》,《史学月刊》2012年第8期。
③小野和子对张居正如何通过考成法加强内阁集权有着精彩论述。见小野和子『明季党社考——東林党と復社』、11—60頁。
④详见岩井茂樹「明末の集権と『治法』主義——考成法のゆくえ」、岩見宏、谷口規矩雄编『明末清初期の研究』、225—269頁。
⑤关于“辽饷加派”的规模详见杨永汉:《论晚明辽饷收支》,台北天工书局1998年版;林美玲:《晚明辽饷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⑥关于平定奢安之乱兵饷的具体情况,详见時堅「明末地方軍費管理の一考察——奢安の乱におけゐ黔餉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学報』100巻4号、2019年、1—9頁。
⑦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3《奉旨清查边饷增减缘由疏》,《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483册,第96页。
⑧杨嗣昌著,梁颂成校《杨嗣昌集》卷4《复户科条议考成并立册库稿》,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74页。
⑨《明熹宗实录》卷36“天启三年七月壬辰”条,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3年校勘本,第1844、1845页。
⑩李宗延于天启二年九月至四年十一月任户部尚书,弹劾知府一事《实录》中并无记载,其人也没有留下相关奏议文集。但李宗延之后的户部尚书李起元、毕自严都多次援引李宗延处分知府事件,强调考成法对加强税收的正面影响。详见時堅「明天啓·崇禎期の考成法」、『歴史』(日本东北大学)131輯、2018年、25—52頁。
(11)详见時堅「明天啓·崇禎期の考成法」、『歴史』(日本东北大学)131輯、2018年、25—52頁。
(12)明代考满及后文出现的考察制度可参见谷光隆「明代銓政史序説」、『東洋史研究』23巻2號、1964年,191—207頁;車恵媛「明代におけゐ考課政策の変化——考満と考察の関係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55巻4号、1997年,657—696頁;余劲东:《制度规定与行政运作——以明万历辛亥京察为例》,《明清论丛》第16辑,故宫出版社2016年版,第84—107页;和田正広『明清官僚制の研究』、汲古書院、2002年。黄阿明:《明初文官考核制度建立新论》,《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等。
(13)《明史》卷71《选举》,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21页。
(14)《吏部考功司题稿》,《明季史料集珍》第2辑,台北伟文图书公司1977年影印本。比如“历从一品俸三十六个月,考满给由”(《题大学士夏九年考满疏》,第142页);“历俸六年,考满给由”《题知兵部左侍郎费考满疏》,第447页)。
(15)《明史》卷71《选举》,第1721页。
(16)详见時堅「明天啓·崇禎期の考成法」、『歴史』(日本东北大学)131輯、2018年、25—52頁。
(17)关于“人格主义”的考察与“治法主义”的提法,详见岩井茂樹「明末の集権と『治法』主義——考成法のゆくえ」、『和田博徳教授古稀記念 明清時代の法と社会』、汲古書院、1993年、167—193頁。岩井以此区分两种不同的官僚考课体系:前者指传统的、侧重考量官员个人品行与声望的主观评价体系;后者则指以考成法为代表的、依据客观“事功”(如税收完成率)进行奖惩的标准化考核体系。
(18)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7《覆督饷部科查参省直新饷完欠疏》,《度支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85册,第340页。
(19)毕自严:《度支奏议·边饷司》卷6《辛未二月查参朝觐官员旧饷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239页。
(20)涉及考成的户部奏疏的最后部分常能看到“伏乞敕下臣部(户部),移咨吏部施行”这种请求句式。
(21)关于祁彪佳任职苏松巡按期间的具体经历,详见王家范的研究。王家范:《祁彪佳:任期短促的苏松巡按》,《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祁彪佳与“宜兴民变”——读〈宜焚全稿〉札记》,《东方早报·上海书评》编辑部编《哲学迷宫的深处》,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
(22)祁彪佳:《宜焚全稿》卷14《题为遵旨具题开复事》(崇祯七年九月初二日具题),《续修四库全书》,第492册,第695—698页。
(23)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20《回奏徐日曦开复认罪疏》,《度支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226页。“唯是元年京边钱粮查参降级,先准该抚曹文衡移咨开复,而臣部回咨,仍听彼中抚按遵照新例,径自具题。”
(24)毕自严:《度支奏议·边饷司》卷6《辛未二月查参朝觐官员旧饷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237—250页;《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9《觐参省直府州县各官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5册,第498—502页。
(25)谷井陽子「明代官僚の徵税責任——考成法の再検討」,『史林』85巻3號、2002年、59—61頁。
(26)祁彪佳:《宜焚全稿》卷7《题为遵例考核给由官员事》,《续修四库全书》,第492册,第466、477页。
(27)祁彪佳:《宜焚全稿》卷7《题为遵例考核给由官员事》,《续修四库全书》,第492册,第444、445页。
(28)一些学者将此种现象归纳为考满制度的形式化。谷光隆「明代銓政史序説」、『東洋史研究』23巻2號、1964年、191—207頁;和田正広「明末官評の出現過程」『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8巻、1980年、69—97頁。此外,车惠媛详细分析了明代考满制度形式化的具体过程。車恵媛「明代におけゐ考課政策の変化——考満と考察の関係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55巻4號、1997年、657—696頁。
(29)黄阿明:《明初文官考核制度建立新论》,《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
(30)《明史》卷71《选举》,第1716页。
(31)谷光隆「明代銓政史序説」、『東洋史研究』23巻2號、1964年、191—207頁。
(32)車恵媛「明代におけゐ考課政策の変化——考満と考察の関係を中心に」、『東洋史研究』55巻4號、1997年、657—696頁。
(33)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7《复督饷部科查参省直新饷完欠疏》,《度支奏议》,《续修四库全书》,第485册,第339页;《度支奏议·边饷司》卷6《辛未二月查参朝觐官员旧饷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237页。
(34)《崇祯长编》卷42“崇祯四年正月壬辰”条,第2523、2524页。
(35)《崇祯长编》卷42“崇祯四年正月甲午”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3年样勘本,第2526页。
(36)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7《覆督饷部科查参省直新饷完欠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5册,第339—343页。
(37)毕自严:《度支奏议·边饷司》卷6《辛未二月查参朝觐官员旧饷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237—250页。
(38)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9《觐参省直府州县各官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5册,第498—502页;《度支奏议·边饷司》卷7《再覆查参朝觐官员旧饷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287—294页。
(39)关于明代科道官的行取及升迁详见城井隆志「明代の科道官の陞進人事」、川勝守『東アジアにおけゐ生産と流通の歴史社会学的研究』、日本中国书店、1993年、273—279頁;大野晃嗣「明代の廷試合格者と初任官ポスト——『同年歯録』とその統計的利用」、『東洋史研究』58巻1號、1999年、1—34頁;吴艳红:《制度与明代推官的法律知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推知行取与莆阳谳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95—318页。
(40)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7《查明行取官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76页。
(41)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7《查明行取官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76—79页。
(42)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7《查明行取官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95—99页。
(43)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初查考选开复官员缘由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60页。
(44)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再查考选开复官员颠末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92页。
(45)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初查考选开复官员缘由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63页。
(46)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再查考选开复官员颠末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84页。
(47)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初查考选开复官员缘由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61页。
(48)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再查考选开复官员颠末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84页。
(49)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再查考选开复官员颠末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91页。
(50)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再查考选开复官员颠末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92页。
(51)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再查考选开复官员颠末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92页。
(52)“三令”指周瑞豹、陈文耀、郑友玄。
(53)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7《查明行取各官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98页。
(54)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19《觐参省直府州县各官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5册,第498页。
(55)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7《查明行取各官钱粮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77页。
(56)毕自严曾在山西、陕西、天津任职多年。参见《明史》卷256《毕自严传》。另外李华彦对毕自严任职户部之前的经历有过详细整理。李华彦:《财之时者——户部尚书毕自严与晚明财政(1628—1633)》,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2年版,第23—45页。
(57)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再查考选开复官员颠末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84页。
(58)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9《三查考选各官开复缘由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4册,第199页。
(59)《郑华亭考选处分始末》不分卷《户部议处知府方岳贡疏》,《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2册,第808页。
(60)“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张居正:《新刻张太岳先生文集》卷38《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续修四库全书》,第1346册,第327页。
(61)明代内阁的性质与传统中国宰相的关系详见祝总斌:《试论明代内阁制度的非宰相性质——兼略说明代以前秘书咨询官员权力的特点》,《文史》2002年第3辑。
(62)谷井俊仁「改票考」、『史林』(日本京都大学)73巻5號、1990年、643—681頁。
(63)李逊之:《三朝野纪》卷5,《续修四库全书》,第438册,第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