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作者: 佚名 第 135 章 249 字 15天前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原本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一皂馆记陈荣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钱。(注)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注)钱字,依第一三二号系「银」字。